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社會經濟活動和群眾生產、生活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對其制作以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第三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四條 鎮政府在職責范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五條 政府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六條 在公開政府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七條 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對于涉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八條 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九條 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縣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開;政務服務大廳設立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供群眾查閱;對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時以新聞發布的形式公開。
除網上公開外,還可以設立政府信息查閱點、公開欄、觸摸屏等形式或利用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將其職責內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財政資金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