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一條 為規范做好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績溪縣政府《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制度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鄉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鄉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鄉各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依據政府信息“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要求,按照發現及時、處置迅速、責任落實的原則,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條 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渠道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及時修正。
第六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宣政〔2006〕7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未及時澄清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績溪縣政府《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對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澄清關于社會公共服務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